(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水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订省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省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主要江河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情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相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省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七)承担全省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编制、审查全省大中型和跨省辖市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九)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省内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省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排水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三)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和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全省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五)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和水电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