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全省古树名木普查建档、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协同调处林权纠纷,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林权登记等工作,依法承担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占用、征用和征收的审核工作,负责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我省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建议,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我省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我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依法支持有关组织开展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林业合作组织建设发展。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我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编制全省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规则,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组织、指导全省经济林及林下经济的规划、建设与发展。负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检查监督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稽查林业工程项目运行、资金使用和相关管理情况,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